2012年4月30日 星期一
在fb上看到一個言論, 大概是評擊該週刊以嘩眾取寵或斷章取義的標題去誤導讀者"黃耀明為自己的行為感後悔", 在此筆者事先聲明沒有偏幫任何一方, 但我認為若然該週刊一直以來都是以這手法去報導任何藝人, 那麼為何黃耀明可以倖免呢, 難道他高人一等嗎, 我並不是針對黃耀明, 我只是認為香港傳媒手法眾所周知, 除非你認為該週刊是與別不同, 否則不應感任何意外, 當然我明白黃耀明的粉絲會為此而不高興,但也應明白在大眾眼中他也只是藝人一個而已,不應存有特別的待遇, 黃耀明自己都可能明白這一點生存之道, 在香港當藝人"出得黎行,預左要還", 可能最令他們意外的是該週刊過去的作風並不是這樣, 我沒有常常看所以不太清楚是否與其他娛樂雜誌特別不同, 但我也認為是黃耀明的粉絲太敏感吧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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